(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正是因为很多人不知道,所以懂的人才要多出来说一说。说的目的,主要是让那些不懂的人别陷进去了。
我们先不谈工资待遇,今天不从待遇方面去揭露他的罪恶,今天从员工工作环境,员工培养模式方面来揭露。
就说劳务派遣被如此广泛的滥用,各行各业(主营业务)都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根本不具备对各行各业的主营业务员工[岗前培训]的能力。
而派遣工到了各个单位里面,也有岗前培训,大都是以传统的“传帮带”模式,由各行各业的老员工把一些基本的工作要求告知派遣工。当然也有一些走过场式的所谓岗前培训,内容无非就是职业道德和礼仪知识,可是要知道,这些派遣工到了真正的岗位上的时候,接触的那就是实打实铁打铁的主营业务了。主营业务跟职业道德还有礼仪并没有太大关系。